2005年2月22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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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人都会老 老了应保障
待续

  老年人应该享受应有的社会保障
  社会保障,是以立法和社会契约的形式,使社会成员在失业或丧失工作能力或其收入不足以维持个人和家庭生活时,由政府和社会给予必要补偿的一种制度。
  城镇老年人应该享受国家规定的养老保险。社会养老保险,是老年人社会保障事业的重要内容之一。《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建立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养老金和其他待遇应当得到保障。有关组织必须按时足额支付养老金,不得无故拖欠,不得挪用。”“国家根据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和职工工资增长的情况增加养老金。”我国从1991年起开始建立由国家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实行个人储存与统筹互相结合的原则,为每个职工建立了养老保险账户。
  另外,国家除了建立养老保险制度以外,还对城镇特困老年人给予救济。城市的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抚养人的,或者赡养人和抚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抚养能力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救济。
  法律对农村老年人的养老保险也作出了不少规定。《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明确指出:“农村除根据情况建立养老保险制度外,有条件的还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对于农村中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人赡养和抚养的老年人,应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担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的五保供养。另外,也鼓励农村中的孤寡老人与其他公民或村委会、生产队等集体组织签订遗赠抚养协议,由遗赠人写下遗嘱,将其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如房屋等指定在其死后转移给抚养人所有,而由抚养人承担老人的生养死葬义务。
  在老年人医疗保障方面,国家规定,有关部门在制定医疗保险办法时,应当对老年人给予照顾;医疗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对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就医,予以优先。有条件的地方,可为老年人特设家庭病床,上门诊疗。对于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患病老年人,提倡社会救助,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情况可以给予适当帮助。(待续)
  (王志振)